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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科创板公司招股书信披不充分遭罚1年内无缘公开发行证券 股价跌超10%

21财经网 2020-07-10 11:09:21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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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两家科创板企业遭到证监会重拳处罚。

4月10日,证监会同时公布六张监管处罚函。其中,涉及被处罚两家主体企业分别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688005.SH”)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688006.SH”)。

另外,此次处罚波及的中介机构及保荐人,包括: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丽、金东伟、注册会计师倪国君、何林飞;及容百科技上市保荐代表人高若阳、徐欣;杭可科技上市保荐代表人傅毅清、王东晖。

信披不充分被罚

此次容百科技与杭可科技收到处罚函的原因均为招股说明书中信息披露不充分有关。

具体而言,关于杭可科技处罚原因,证监会披露,第一,未披露暂停执行合同情况及可能由此导致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相关预付款披露有误。2018年12月,比克动力暂停四期项目合同,招股说明书未予披露,且比克动力四期合同预付款合计1600万元,占合同金额比例为15%,与招股说明书披露该项合同预付款30%不一致;

第二,未披露比克动力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的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比克动力共12笔商业承兑汇票、合计11692.7万元到期未能承兑,其中4460万元已通过电汇等支付,其余7232.7万元尚未支付,上述情形与招股说明书披露不符。

关于容百科技的处罚原因,证监会披露,第一,未充分披露比克动力信用风险大幅增加情况。公司于2019年7月1日起将比克动力信用额度调整为0,但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为7月16日)中未披露该事项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二,未披露比克动力“回款”的实质为以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截至2019年6月25日,比克动力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及电汇合计回款金额为10,561.62万元,回款比例约为49%”。上述还款中,比克动力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总计7002.84万元,占总回款的66.30%,但公司未披露回款是以自身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为主的情况。

对于处罚决定,证监会给与容百科技、与杭可科技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祸起比克动力”

而追溯此次容百科技与杭可科技被罚,起因均为此前踩雷了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动力”)。

据悉比克动力成立于2005年,总部位于广东深圳;其子公司郑州比克成立于2013年,注册地位于河南郑州。深圳比克及郑州比克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及电动汽车研发、生产和销售。

此前,2019年11月7日,容百科技发布《关于对比克动力应收票据到期未能兑付事项的风险提示公告》表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容百收到比克动力的商业承兑汇票共计7002.84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10月29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7002.84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已到期但未能实现兑付。因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容百科技还收到了宁波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从最新情况来看,3月16日,容百科技表示,截至2020年3月15日,公司本期收到比克电池电汇款项16.01万元、银行承兑汇票5万元以及采购订单6.01万元,前五期累计收到电汇16.01万元、银行承兑汇票820万元、融信凭证350万元。

而杭可科技于2019年11月发布公告称,其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余额合计10626.34 万元,相关的存货余额合计 3022.69万元,可能存在无法及时还款或存货处置损失的重大风险。2020年1月,国信证券核查称,杭可科技与比克动力的回款计划仍在沟通协调中,也暂未取得比克动力及实际控制人等对上述债权的资产保全,暂未对比克动力采取法律诉讼手段。

杭可科技在2月28日披露的业绩快报中也表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比克公司偿付能力未得到实质性改善,公司对比克公司的应收账款仍存在较大的回款风险,按照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比克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单项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2月底,两家企业均在2019年业绩快快报中披露,比克电池的应收账款仍存在较大的回款风险。存在进一步提高其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的风险,公司在正式披露2019年年报前,将会对2019年经营业绩产生进一步不利影响。

中介机构被牵连

此次容百科技与杭可科技被罚,也波及了中介机构。

其中,六张处罚单中,两张均为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警示函。

具体而言,证监会在警示函中表示,涉及杭可科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未披露暂停执行合同情况且披露的收款进度与实际不符;第二,未充分披露比克动力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的风险,且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证监会称,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赵丽、金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涉及容百科技,证监会在警示函中表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出具的文件中未准确说明比克动力(包括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主要回款实质为自身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况;第二,未能关注到容百科技招股说明书中相关内容不准确的情况。

证监会称,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倪国君、何林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另外,此次处罚中保荐人也遭到处罚。根据科创板项目动态信息,杭可科技的保荐券商为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为傅毅清、王东晖;容百科技的保荐券商为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为高若阳、徐欣。

证监会称,四位保荐人均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担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并对四位保荐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4月13日,杭可科技收到监管措施后表示,公司高度重视其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亦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容百科技也表示,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更好地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截至今日收盘,两家企业股票均遭遇大跌,容百科技跌10.27%,杭可科技跌13.78%。

标签: 两家 书信 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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