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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刷信用卡不违法 代刷信用卡属于什么行为

21财经网 2021-04-06 18:04:39

合伙购买POS机,帮他人代还信用卡欠款,进行虚假交易消费,以收取手续费的名义非法牟利。近日,犯罪嫌疑人张某、郑某、李某等3人被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批准逮捕。

张某、郑某、李某均是20多岁的无业人员。今年3月份,在看到许多“月光族”刷信用卡透支消费后,到期没有钱还信用卡透支的欠款,3人就产生了利用销售终端POS机代人还信用卡欠款,收取手续费牟利的念头。于是,3人合伙共同筹资在西安北郊一小区租了一套单元房,并购买POS机,通过各种关系发展“月光族”持卡客户,为客户代还信用卡透支欠款。他们用这些客户的信用卡在POS机上进行虚假交易消费,套取现金,再为客户还信用卡上的透支欠款,每次收取1-1.5%的手续费,虚假交易流水额达230多万人民币。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于7月9日在出租房内将3人抓获,当场查获银行信用卡64张,销售终端机具POS机15台。

小编提醒:

信用卡套现指的是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取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

信用卡套现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属于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银行发现用户信用卡交易异常(非法套现)后,一般采取封卡或者降低额度来遏制此类非法套现行为,据悉央行正在研究将持卡人套现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直接影响其个人信用记录。由于信用卡套现行为本身只是违反了持卡人和银行之间的合同约定, 规避了支付银行透支利息的义务,如果持卡人没有拒不还款、恶意透支的行为, 对该种信用卡套现行为也难以有效约束。

信用卡套现的危害性主要在于:

首先,信用卡套现增加了我国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我国对于金融机构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入流出都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予以监控。那些不法分子联合商户通过虚拟POS机刷卡消费等不真实交易,变相从事信用卡取现业务等行为却游离在法律的框架之外,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背离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可能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这无疑给我国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稳定因素。另外,银行风险的增大,大量不良贷款的形成也将破坏社会的诚信环境,阻碍信用卡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非法提现对发卡银行的伤害是巨大的。绝大多数的信用卡都是无担保的借贷工具,只要持卡人进行消费,银行就必须承担一份还款风险。所以在通常情况下,银行通过高额的透支利息或取现费用来防范透支风险。可是,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恰恰规避了银行所设定的高额取现费用,越过了银行的防范门槛。特别是一些贷款中介帮助持卡人伪造身份材料,不断提升信用卡额度,银行的正常业务受到巨大的干扰,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由于大量的套现资金,持卡人无异于获得了一笔笔无息无担保的个人贷款。而发卡银行又无法获悉这些资金用途,难以进行有效地鉴别与跟踪,信用卡的信用风险形态实际上已经演变为投资或投机的信用风险。一旦持卡人无法偿还套现金额,银行损失的不仅仅是贷款利息,还可能是一大笔的资产。

最后,对于持卡人个人而言,信用卡套现行为也给自己带来极大的风险。表面上,持卡人通过套现获得了现金,减少了利息支出,但实质上,持卡人终究是需要还款的,如果持卡人不能按时还款,就必须负担比透支利息还要高的逾期还款利息,而且可能造成不良的信用记录,以后再向银行借贷资金就会非常困难,甚至还要承担个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风险。

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不还信用卡,有可能会被判刑!!!

许多人非法套现目的有两种:一、没钱花去套现,二、套现去做投资的

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这两种可以直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此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帮助他人套现的要小心了!

根据《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即为“情节严重”;

2、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即为“情节特别严重”;

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抚顺公安法制

标签: 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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